通知公告
根据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辽委发【2016】2号)及《关于印发抚顺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抚政办发〔2015〕58号)要求,抚顺市政府决定2016年开展全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2016年10月31日前,单台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的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的热水锅炉(含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三产行业的小型燃煤设施)完成并网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。
二、符合抚顺市供热规划和经批准暂时保留的燃煤锅炉,锅炉废气排放须符合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要求。
三、抚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、推动社会服务业锅炉整治工作,抚顺市住建委负责组织、推动居民供暖锅炉整治工作,抚顺市经信委负责组织、推动工业生产锅炉整治工作,各区政府、沈抚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整治工作。
具体名单如下